服務與管理暫行辦法原文 武漢居住證制度

武漢市居住證服務與管理暫行辦法(最新)
更新時間:根據2021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8號《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 。
武漢市居住證服務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居住證的服務管理,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湖北省居住證服務與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1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戶籍的公民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武漢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本市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
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居住證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便民原則,委托社區服務機構從事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
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教育、民政、司法、工商、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
第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非本市戶籍人員信息采集制度,加強部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互聯互通,實現居住登記、衛生計生、社會保障、住房保障等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共享,為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居住提供便利 。
第二章 居住證辦理
第七條 非本市戶籍公民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居住地址證明向公安機關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社區服務機構)申報居住登記,也可以通過互聯網申報居住登記 。
公安機關及社區服務機構在采集非本市戶籍人員信息時,應當提示當事人辦理居住登記 。
第八條 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戶籍公民,居住登記時間滿半年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公民,可以到登記地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互聯網等方式提出申請 。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 。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
第十條 申請辦理居住證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收到居住證申請材料后,經審查,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交的材料 。
【服務與管理暫行辦法原文 武漢居住證制度】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發放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
第十二條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 。
丟失補領、損壞換領居住證證件工本費的收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
第十三條 居住證應當載明姓名、性別、民族、本人相片、居民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地住址、現居住地址、簽發機關、有效期限、證件編號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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