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實現全國互認( 三 )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質控組織開展的質量評價 。已標注互認標識的檢查檢驗項目參加相應質量評價的頻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 。
第二十六條?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質控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 , 定期對轄區醫療機構的檢查檢驗質量情況進行抽查 。抽查工作應當以“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組織開展 。
第五章??支持保障
第二十七條?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轄區檢查檢驗能力建設 , 定期組織開展人員培訓、現場檢查、結果監控等工作 。
第二十八條
(一)檢查檢驗結果即可滿足診療需要的 , 醫療機構按門(急)診診查收取相應的診查費 , 不額外收費 。
(二)檢查檢驗結果符合互認要求 , 但確需相應檢查檢驗科室共同參與方可完成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的 , 可在收取診查費的基礎上參照本院執行的價格政策加收院內會診費用 。
(三)檢查檢驗結果符合互認條件 , 但屬于本辦法第十九條所規定情形 , 無法起到輔助診斷作用 , 確需重新檢查的 , 收取實際發生的醫療服務費用 。
第二十九條?各級醫療保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支付方式改革 , 引導醫療機構主動控制成本 , 加強醫療服務行為的縱向分析與橫向比較 , 強化醫?;鹗褂每冃гu價與考核機制 。同時 , 合理確定醫?;痤A算總額 , 不因檢查檢驗結果互認調減區域總額預算和單個醫療機構預算總額 。
第三十條?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將醫務人員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的情況納入本機構績效分配考核機制 。
第三十一條?鼓勵各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將醫療機構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的情況作為醫保定點機構評定標準 。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有權通過查閱、記錄等方式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開展互認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醫療機構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 。
第三十三條?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工作考核 , 對于違反有關規定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
第三十四條?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 , 對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和資料共享情況進行實時監測 , 對問題突出的醫療機構提出改進要求 。
第三十五條?對于因檢查檢驗結果互認而產生糾紛的 , 各責任主體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 。
第三十六條?偽造、變造、隱匿、涂改檢查檢驗結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 由違規主體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 。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家醫保局負責解釋 。
第三十八條?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 , 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 , 聯合制定實施方案 , 推進檢查檢驗結果跨省份互認 。
【3月1日起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實現全國互認】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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