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實現全國互認

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醫療資源利用率 , 減輕人民群眾就醫負擔 , 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質量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檢查結果 , 是指通過超聲、X線、核磁共振成像、電生理、核醫學等手段對人體進行檢查 , 所得到的圖像或數據信息;所稱檢驗結果 , 是指對來自人體的材料進行生物學、微生物學、免疫學、化學、血液免疫學、血液學、生物物理學、細胞學等檢驗 , 所得到的數據信息 。
檢查檢驗結果不包括醫師出具的診斷結論 。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
第四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保障質量安全為底線 , 以質量控制合格為前提 , 以降低患者負擔為導向 , 以滿足診療需求為根本 , 以接診醫師判斷為標準”的原則 , 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 。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工作 。國家醫保局在職責范圍內推進全國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支持工作 。
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工作 。各地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推進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支持工作 。
國家中醫藥局和軍隊衛生主管部門分別在職責范圍內負責中醫和軍隊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工作 。
第六條?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醫療機構的組織管理 , 指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規范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 , 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臺建設功能指引要求 , 加強區域平臺建設 , 推動轄區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的互通共享 。
第七條?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組建或者指定的各級、各專業醫療質量控制組織(以下簡稱質控組織)應當在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指導下 , 制訂完善本級檢查檢驗項目質量評價指標和質量管理要求 。
各級質控組織應當加強本地區本專業檢查檢驗項目的質量管理 , 定期規范開展質量評價工作 , 推動本地區醫療機構提升檢查檢驗質量 。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院信息化建設標準與規范要求 , 加強以電子病歷為核心的醫院信息平臺建設 。建立健全本機構內的互認工作管理制度 , 加強人員培訓 , 規范工作流程 , 為有關醫務人員開展互認工作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及保障措施 。
第九條?醫聯體牽頭醫院應當推進醫聯體內數據信息的互聯互通 , 加強檢查檢驗的質量控制 , 提升檢查檢驗的同質化水平 , 實現檢查檢驗結果的互認共享 。
第十條?醫務人員應當遵守行業規范 , 恪守醫德 , 合理診療 , 努力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 , 對符合條件的檢查檢驗結果能認盡認 。
第三章??互認規則
第十一條?擬開展互認工作的檢查檢驗項目應當具備較好的穩定性 , 具有統一的技術標準 , 便于開展質量評價 。
第十二條?滿足國家級質量評價指標 , 并參加國家級質量評價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 , 互認范圍為全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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