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工傷舊傷復發鑒定指南

廈門工傷舊傷復發鑒定指南
一、申請條件
初次鑒定后工傷傷情發生變化經住院治療;未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
二、辦理材料
1.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一份 , 原件)
2.工傷職工身份證(一份 , 原件)
3.工傷認定決定書(一份 , 原件)
4.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一份 , 原件)
5.初次鑒定后治療工傷的病歷、出院小結或記錄、檢查報告單原件(一份 , 原件)
三、辦理流程
1.受理
經辦崗窗口人員當場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 通過則提供受理通知書;
2.現場鑒定
鑒定專家組在18個工作日內根據標準作出現場鑒定結論 。
【廈門工傷舊傷復發鑒定指南】審查標準:《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人社部 衛計委令21號)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 。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鑒定 。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 ,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 。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鑒定的 ,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 , 可以調整現場鑒定的時間 , 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
3.決定
審核、審批崗工作人員在6個工作日內審查是否符合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 審查通過后出具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
四、辦理地址
行政服務中心窗口
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 9:00-12:00  , 下午13: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受理地點:廈門市湖里區云頂北路842號廈門市行政服務中心二樓A廳25-26號窗口勞動能力鑒定
五、收費情況
不收費
六、承諾時限
受理后6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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