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縣公租房政策 衡陽縣公租房規定違反處罰

衡陽縣公租房規定違反處罰
一、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違反本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
二、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縣住房保障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
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住房保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衡陽縣公租房政策 衡陽縣公租房規定違反處罰】四、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違反人員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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