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舉報騙保行為獎勵范圍 保險公司對騙保舉報獎勵

獎勵范圍:
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參保人員等涉嫌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進行舉報 , 提供相關證據及線索 , 經查證屬實 , 適用本辦法的 , 予以獎勵 。
舉報人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機構、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或近親屬的 , 不適用本辦法 。
【泰安舉報騙保行為獎勵范圍 保險公司對騙保舉報獎勵】舉報人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 給予獎勵:
(一)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 , 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 , 或因舉報避免醫療保障基金損失;
(二)提供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未被醫療保障部門掌握;
(三)選擇愿意得到舉報獎勵 。
舉報人及舉報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予獎勵:
(一)匿名舉報且未提供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 , 使醫療保障部門事后無法確認其身份的;
(二)不能提供違法行為線索 , 或者采取盜竊、欺詐、“釣魚”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證據的;
(三)舉報內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實根據的;
(四)提供的線索與查處的違法行為無關的;
(五)提供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已被醫療保障部門掌握的;
(六)違法單位和個人在被舉報前已經向醫療保障部門或司法機關報告其違法行為的;
(七)從國家機關、經辦機構或者工作人員處獲取違法行為信息舉報的;
(八)所舉報的事項 , 舉報本人為違規、違法責任人的;
(九)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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