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創業創新第三方管理機構服務費怎么獲得

第三方管理機構服務費撥付標準
市兩創辦與第三方管理機構簽訂優秀創業創新項目引進落地日常管理與運作責任書,自簽訂責任書起每3個月根據優秀創業創新項目引進落地情況,按照以下標準撥付服務經費 。
1.對市外引進創業創新項目,按項目獎勵資金總額10%的標準撥付服務經費;
2.對市內創業創新項目,根據累計項目獎勵資金總額完成情況撥付服務經費:
(1)累計獎勵資金總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按照獎勵資金總額3%的標準撥付服務經費;
(2)累計獎勵資金總額在3000-6000萬元(不含)的,超出3000萬元部分按照獎勵資金總額4%的標準撥付服務經費;
(3)累計獎勵資金總額在6000-10000萬元(不含)的,超出6000萬元部分按照獎勵資金總額5%的標準撥付服務經費;
(4)累計獎勵資金總額在10000萬元以上的,超出10000萬元部分按照獎勵資金總額6%的標準撥付服務經費 。
對第三方管理機構的服務經費原則上按照每3個月已核定的獎勵資金總額進行核算 。
服務經費含引進項目服務費、其他服務機構引進項目服務費、專家評審費、宣傳推廣費、會議活動費、平臺系統維護費、咨詢費等引進優秀創業創新項目過程中發生的所有費用 。
市外引進創業創新項目類別
非寧波市戶籍人員到寧波創業創新項目;
寧波市戶籍在外地就業人員回寧波創業創新項目;
非寧波市戶籍在寧波就學的高校在校生或畢業五年內高校畢業生在寧波創業創新項目;
寧波市戶籍在外地就學的高校在校生或畢業五年內高校畢業生回寧波創業創新項目 。
監督與檢查
第三方管理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創業創新項目收取費用 。市兩創辦加強對第三方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對創業創新項目申報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
管理機構、服務機構、項目申報主體不得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獎勵資金 。對違反規定的,一經查實,將追回撥付的獎勵資金,取消其以后享受資金獎勵資格,并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作為不良記錄計入信用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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