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2022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2022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文章插圖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 , 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2022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三條
下列經營活動 , 不屬于無證無照經營: (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的經營活動 。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建立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機制 。
第五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
第六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 , 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
第七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且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查處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密切協同配合,利用信息網絡平臺加強信息共享;發現不屬于本部門查處職責的無證無照經營 , 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查處部門舉報無證無照經營 。查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 并安排人員受理舉報,依法予以處理 。對實名舉報的,查處部門應當告知處理結果,并為舉報人保密 。
第十條
查處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具備辦理證照的法定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愿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證照 。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進行查處 , 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對涉嫌無證經營進行查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 。
第十二條
從事無證經營的 , 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
第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十四條
明知屬于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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