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是什么( 四 )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二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 , 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 通報批評 。
第二十三條 流動人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 ,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通知其在3個月內補辦;逾期仍不補辦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證明的 , 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予以批評教育 。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 , 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改正 , 通報批評 。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如實提供流動人口信息的 , 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 , 予以批評教育 。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6日國務院批準、1998年9月22日原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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