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戶口落戶政策 本溪市無戶口人員立戶辦理

辦理條件
1、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或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 , 可以按照隨父隨母登記戶口自愿的原則 , 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隨父或隨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 , 向父親或母親一方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 經核實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申請隨父登記戶口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 , 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
2、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在助產機構內出生或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助產機構處理的無戶口人員 , 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持相關身份證件到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且由具有《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人員接生的無戶口人員 , 本人或者其父母持“親子關系聲明”、家庭接生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家庭接生員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及相關身份證件 , 到其出生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其他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 , 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憑相關身份證件和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 向父親或母親一方戶口所在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隨父或隨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結婚證 , 向父親或母親一方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 經核實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
【本溪市戶口落戶政策 本溪市無戶口人員立戶辦理】
3、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1999年4月1日到2009年4月1日之間的事實收養 , 且被收養人在辦理收養手續時仍未滿14周歲的無戶口人員 , 當事人向民政部門申請 , 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 , 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向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 經核實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 , 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 , 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 , 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 , 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向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 經核實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
其他無法取得《收養登記證》和收養公證書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 公安機關應采集其DNA,并與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核查比對后 , 憑收養人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民警調查報告等材料 , 將其常住戶口登記在收養人家庭戶口上 , 家庭關系應登記為“非親屬或其他” 。
辦理地點
本溪市各戶籍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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