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失業保險金可以領取幾個月 長沙失業險怎么算領取多少個月?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和《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保險領取期限如下: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
【長沙失業保險金可以領取幾個月 長沙失業險怎么算領取多少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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