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工作期間因打鬧受傷應不應該認定為工傷?

重慶工作期間因打鬧受傷應不應該認定為工傷?
需要根據傷害事故發生的場所、時間、原因而定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應當認定為工傷:
【重慶工作期間因打鬧受傷應不應該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 , 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
案例說明:
曹某和宗某均是某公司員工 , 2019年5月5日15時45分左右 , 宗某進入車間大門刷卡完畢準備離開 , 遇到等待刷卡下早班的曹某 , 曹某開玩笑時用腳輕輕踢了下宗某的臀部 , 宗某隨即返回與曹某打鬧推揉 , 因曹某用力不當致使宗某失去重心倒地受傷 , 后經醫院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 。2019年9月11日 , 宗某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那么宗某這種情況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嗎?
答:本案例中 , 傷害事故雖然發生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內 , 但其發生的原因并非工作原因或與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相關 , 也并非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導致 , 而是因宗某與曹某因工作之外的原因打鬧推揉所致 。因此 , 宗某這種情況不應被認定為工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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