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房公積金個人提取條件 西安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細則

西安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根據《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西安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
第二章 提取條件和對象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規定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職工,可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金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購房人(產權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已正式辦理完退休手續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四)出境定居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六)職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區域內無房產,租住本市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職工可以提取;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可以提取;
(九)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十)連續失業兩年以上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職工在職去世,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領取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去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十二)職工為非本市戶口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
第四條 已辦理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貸款未還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請非銷戶提取 。
第三章 提取額度和申請時限
第五條 屬于第三條提取情形中第(二)、(三)、(四)、
(十)、(十一)、(十二)項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一次結清,同時注銷個人賬戶 。
第六條 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職職工每年辦理一次提取手續;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一次結清,同時注銷個人賬戶 。
第七條 非注銷個人賬戶的提取,其賬戶內應保留不低于三個月繳存額 。
第八條 購買商品房、單位出售的公房、二手房的,申請提取時限為自合同簽定之日或事項發生之日起五年內,申請人只能辦理一次提取手續,超過時限不予受理 。
無個人住房貸款的,所有提取人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房總價款 。
有個人住房貸款的,所有提取人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合同規定的首付款金額 。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職工,在貸款前以購房原因提取時,應充分了解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中關于貸款額度的具體規定,并合理計劃提取金額,以免因住房公積金余額減少對貸款額度造成影響 。
第九條 購買本市拆遷安置房的,申請提取時限為自協議簽定之日起五年內,只辦理一次提取手續,超過時限不再受理 。
所有提取人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安置協議中規定的應補繳款項 。
第十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請提取時限為自事項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只辦理一次提取手續,超過時限不再受理 。
所有提取人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建造、翻建、大修房屋實際支出 。
第十一條 償還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應當在貸款系統中選擇“公積金沖還貸”功能,以此方式來實現住房公積金提取,直至貸款結清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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