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購買新建自住住房公積金提取所需材料

提取所需材料有:
(一)基本材料(必須提供)
1、申請人本人辦理提取業務應提供:
①身份材料:應為申請人本人身份證,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申請人為港澳臺或外籍職工的,應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等 。證件到期的視為無效證件 。
②儲蓄卡:應為申請人本人名下儲蓄卡(工商銀行、建設銀行),提取金額大于一萬元時須為Ⅰ類賬戶 。
2、委托代辦提取業務,受托人除提供申請人本人身份材料和儲蓄卡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①受托人為配偶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證、結婚證;
②受托人為同一戶籍父母、子女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證、戶口簿;
③受托人為他人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證、經公證的由申請人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④受托人為單位經辦人的,提供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加蓋單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繳存單位集中代辦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承諾書》 。
(二)婚姻證明材料(涉及配偶提取或以職工家庭為單位提取時提供)、戶籍證明材料(涉及異地住房時提供)
【長春購買新建自住住房公積金提取所需材料】1、婚姻證明材料:包括結婚證;離婚證、生效的法院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申請人簽署的無配偶聲明 。
2、戶籍證明材料:包括職工或其配偶的戶口簿、集體戶口 。其中,集體戶口職工應提供常住人口登記表或集體戶口的首頁及本人頁 。
(三)業務證明材料
①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增值稅發票 。
②已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提供不動產權證、契稅完稅證明、增量房申報表或增值稅發票 。
提取時限:
應自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之日或不動產權證首次登記之日起24個月內申請一次性提取 。
提取額度:
提取總額不應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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