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小汽車搖號2021新政 2021年天津小汽車搖號( 五 )


第三十七條 單位需要辦理營運小客車登記的,憑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每年新增指標額度由行業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通過該類指標登記的車輛,不產生更新指標 。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辦理新能源車車輛登記的,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通過該類指標登記的車輛,不產生更新指標 。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以及我市機動車保有量、交通、環境保護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等實際情況,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提出將新能源車指標納入總量調控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實施 。
第三十九條 個人因離婚、繼承需進行轉移登記的小客車,憑人民法院、民政部門、公證機構出具的有效文書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車輛辦理轉移登記后,原車輛登記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標 。
夫妻一方將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變更至名下無車的一方,憑結婚證書等有效證件可以直接辦理變更登記,無需申請小客車指標 。
第四十條 按本辦法取得增量指標有效申請編碼的單位和個人,因成功競拍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賣的本市登記小客車,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可以憑本市法院相關證明文件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車輛辦理轉移登記后,原車輛登記所有人不能獲得更新指標 。
第四十一條 單位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因資產重組、資產整體買賣或者改制、國有資產無償劃轉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憑資產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
單位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被上級單位調回或者調撥到其他下屬單位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憑上級單位出具的調撥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
因前兩款規定情形將車輛辦理轉移登記后,原車輛登記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標 。
第四十二條 二手車經營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二手小客車完成機動車轉移登記可使用周轉指標 。使用周轉指標完成交易登記后的小客車,再次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時均不產生更新指標 。周轉指標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第四十三條 二手車出口企業在國內購買以出口為目的的二手小客車辦理交易登記時可使用出口指標 。使用出口指標完成交易登記后的小客車,再次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時均不產生更新指標 。出口指標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第四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記的小客車被盜搶,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一)取得區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被盜搶證明,且在公安機關立案滿12個月仍未追回;
(二)被盜搶車輛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中登記為“被盜搶”狀態;且被盜搶車輛在辦理被盜搶登記業務前,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中沒有達到報廢標準記錄;
(三)未通過承諾放棄申領被盜搶小客車其他指標方式申請增量指標;
(四)書面承諾被盜搶小客車被追回后,放棄因車輛被盜搶取得的指標,或者在使用指標登記的車輛和被追回車輛中擇一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變更登記,并承擔全部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變更登記后,不產生更新指標 。
在公安機關立案滿12個月仍未追回,車主應當在此后6個月內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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