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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增加基金費用的種類條款
增加基金費用的種類條款:
增加“9、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0、本基金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十)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變更后的基金收益分配如下:
“1、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投資者紅利再投資所得基金份額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其持有的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該類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額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 , 從其規定 ?!?br /> (十一)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增加“C類基金份額”的相關表述 。
(十二)調整基金合同自動終止條款
變更后的基金合同自動終止條款為: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連續5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 , 基金合同終止 ,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br /> 【信息披露】(十三)增加側袋機制相關條款
(十四)調整基金贖回費率
變更后的基金贖回費率設置為: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額最短持有期限為六個月,最短持有期限屆滿后,本基金不收取贖回費 。其中 , 對于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的紅利再投資所得基金份額 , 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1.5%的贖回費 , 并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
(十五)除根據上述主要內容的調整而做出的必要修改外 , 基金管理人擬同時根據法律法規變動及本基金實際操作的需要對《基金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修訂,基金管理人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授權基金管理人修訂《基金合同》 。
(十六)本次《基金合同》的具體修改內容請參照本說明的附表 。
三、授權基金管理人辦理本次基金轉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具體事宜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授權基金管理人辦理本次基金轉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具體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據《關于交銀施羅德瑞鑫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轉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的說明》對《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進行修改和補充,并在本基金轉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關事項實施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同時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轉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關事項實施前,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授權,制訂有關基金轉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關事項正式實施的日期、實施前的申購贖回安排等事項的規則并提前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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