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登記入口 青島黃島區關于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申報的提示

【附登記入口 青島黃島區關于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申報的提示】2月1日,青島市黃島區發布了關于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申報的提示
2.通過“黃島戶政與出入境”微信公眾號,通過流動人口管理模塊的“在線申報”自主申報 。申報過程遇有不明事宜可電話聯系轄區公安派出所咨詢,公安派出所聯系電話見流動人口管理模塊的“聯系我們” 。
對于不清楚所居住小區(村莊)屬于哪個公安派出所管轄的,可咨詢村(居)委、小區物業,或者把自己的信息報告村(居)委、小區物業,由村(居)、物業代為申報 。用工單位、村居、小區物業、出租房主、流動人口本人均可通過“山東公安居住登記平臺”,自主進行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申報 。
流動人口信息的申報義務及處罰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以及《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流動人口、房屋出租人、用工單位等相關人員和單位應履行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申報義務 。
是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申報義務
1.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由公安派出所發放居住登記憑證 。
2.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后24小時內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派出所報告,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自流動人口離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 。
3.用人單位聘用流動人口,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 。
4.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動人口基本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
5.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和從事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自介紹成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動人口的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 。
6.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管理機構應當自流動人口入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
是處罰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2、《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流動人口未申報居住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六條規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記、報告流動人口居住或者終止居住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未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或者與流動人口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未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八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報告承租房屋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規定,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和從事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報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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