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規定

貸款償還
1、還款方式分為等額本息還款法和等額本金還款法兩種,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可以任選其一,選定還款方式后,合同期內不得變更 。
2、正常還款,即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還款資金應采用先還利息、后還本金的原則 。
3、逾期還款,即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拖欠的,視為逾期貸款,對逾期部分,按有關規定計收逾期利息、罰息 。
逾期貸款的償還,應先還逾期部分,后還正常還款部分,對逾期部分的貸款本息按照罰息部分、逾期利息部分、逾期本金部分的順序償還 。
4、提前還款包括提前部分還款和提前還清全部剩余貸款 。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的,應符合相關業務規定并征得公積金中心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 。
5、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有權單方面解除借款合同,要求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并有權處置借款人的抵押物,用于償還全部貸款本息或要求保證人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連帶責任: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規定】(1)借款人使用虛假資料或隱瞞事實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若貸款尚未發放,公積金中心有權停止發放貸款);
(2)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公積金貸款的;
(3)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4)借款人發生重大變故,導致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5)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連續超過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的;
(6)未經公積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將抵押物重復抵押、出售、出租、轉讓、抵償債務、贈與或以其他形式擅自處分的;
(7)抵押物滅失、毀損或抵押物在抵押期間遇政府統一征收的;
(8)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無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9)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絕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的義務的;
(10)其他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 。
6、處置抵押物后,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及稅費等相關費用,公積金中心有權向借款人或其擔保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應退還抵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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