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養犬罰款規定 宿遷市養犬管理條例

根據《宿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對市區違反養犬管理的 , 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攜帶犬只出戶時未使用束引帶牽領 , 或者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或者攜帶犬只進入學校、醫院、影劇院、圖書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的 , 由公安機關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宿遷市養犬罰款規定 宿遷市養犬管理條例】
(二)未及時清理所攜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的 , 由城市管理部門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 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飼養寵物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 放任寵物恐嚇、傷害他人 ,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 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在限養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 或者超出規定的限養數量飼養寵物的 , 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 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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