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天津小客車增量指標數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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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在一個配置周期內申請增量指標可以獲取的申請編碼總數應當按照以下規則之一確定:
(一)企業上一年度(注冊或轉入本市時間未滿一年的,自注冊之日起至申請前一個月)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入庫稅款總額共計1萬元以上的可以獲取1個申請編碼,稅款總額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申請編碼數量累計達到8個后,稅款總額每增加2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申請編碼;累計達到12個后,稅款總額每增加10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申請編碼 。
(二)企業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計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或當年新開工項目計劃總投資額1億元以上并納入統計的可以獲取申請編碼,可獲取的申請編碼數量按1億元遞增 。
(三)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可以獲取1個申請編碼 。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納稅的,也可以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確定可申請編碼數量 。
單位取得指標后,相應核減該配置周期內的申請編碼數量 。
【企業申請天津小客車增量指標數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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