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武漢市醫療保險條例

《武漢市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 維護公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合法權益 , 保障參保人員依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 促進基本醫療保險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 結合本市實際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統籌范圍內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基金管理、待遇支付、經辦服務及其監督管理 。
本辦法所稱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 。
第三條 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堅持全面覆蓋、保障基本 , 統籌城鄉、分類保障 ,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 。
第四條 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 , 制度政策統一、基金統收統支、管理服務一體 。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 , 將基本醫療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 保障必要的經費投入 , 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 保障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職責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相關工作 。
第六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統籌范圍內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提供醫療保險服務 , 做好醫療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醫療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
財政、人社、衛生健康、稅務、民政、退役軍人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
第七條 本市在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礎上 , 健全配套的補充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 , 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二章 參保與繳費
第八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 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參加職工醫保的其他人員 , 應當參加職工醫保 。
未參加職工醫?;蛘甙凑找幎ㄏ碛衅渌U系娜藛T以外的全體城鄉居民 , 可以參加居民醫保 。
鼓勵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醫保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就業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 。
基本醫療保險不得重復參保 。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申請辦理職工醫保登記 。
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破產、撤銷、與職工建立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 , 應當在30日內辦理職工醫保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
參加職工醫保的靈活就業人員 , 應當自行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醫保登記 。
第十條 職工醫保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月共同繳納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職工醫保費 ,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
參加職工醫保的靈活就業人員 , 由個人按照規定向醫療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職工醫保費 。
第十一條 參加居民醫保的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辦理居民醫保參保登記 。
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含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分校和高等職業技術學院)以及科研院所(以下統稱高??蒲性核┲薪邮芷胀ǜ叩葘W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和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參加居民醫保 , 由高校科研院所統一組織參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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