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在禁燃禁放區域放煙花爆竹怎么處罰?


蘭州在禁燃禁放區域放煙花爆竹怎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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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 , 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
【蘭州在禁燃禁放區域放煙花爆竹怎么處罰?】>>蘭州煙花爆竹禁放區域(附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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