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網被罰8760萬元,對企業有何啟示?( 二 )


盡管該案郭兵取得了自己滿意的結果,但該案中知網僅解決了其拒絕向個人用戶開放查重服務的問題,知網最引發社會公眾不滿的不公平高價和限定交易仍然未被處理 , 本次行政處罰決定書則從根本上制止了這類濫用行為 。
二、獨家合作模式的思考

縱觀本案和此前的阿里巴巴二選一被罰和美團實施二選一被罰等壟斷案件,限定交易似乎成為了在相關市場內具有一定支配地位的平臺最終都會采取的商業模式,其原因在于利益驅動 , 具有一定市場力量的經營者采取獨家合作模式能帶來獨有的高額的商業利潤,但其風險也顯而易見 。
在此值得思考的是,獨家合作模式是否一定會觸發壟斷?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獨家合作與限定交易的邊界何在?
獨家合作,是指兩個經營者之間經過協商或其他方式達成的僅和對方合作開展某經營事項的商業模式 , 而限定交易是指某一經營者利用自己在市場內的優勢地位或支配地位,限定合同相對方只能與自己進行交易,否則會采取一定限制措施的行為,從外延上看,前者的范圍大于后者,二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
那么如何判斷是限定交易還是非限定交易的獨家合作?從表面上看,二者的差異并不明顯,但仔細推敲就能發現其關鍵的區別:
首先,合同雙方的市場地位存在差異 。在獨家合作模式中,合同雙方可以是市場力量均衡或具有議價權的主體;而在限定交易中 , 其中一個經營者一定相對于另一經營者具有更強勢的市場地位 , 能夠對相對方施加強制性的限定約束 。
其次,交易的目的不同 。獨家合作模式一般是為了獲取更大利潤并通過雙贏的方式達成合作,而限定交易則是為了封鎖競爭對手、排除限制相關市場內的競爭,當然 , 其可能同時具有獲取更高商業利潤的雙重目的 。
再次,合同的保障機制有所區別 。獨家合作模式往往是合同一方給相對方提供折扣、優惠或補貼等福利或激勵方式來吸引相對方同意合作;而獨家交易則通常會采取包含懲罰性措施在內的機制限定相對方與自己進行交易,即使表面上存在一些名稱包含“申請書”甚至“自愿申請書”字樣的協議,也無法成為相關行為不構成濫用的合理理由 。但在行為動機已經被認定是封鎖對手且具有排除限制效果的前提下,采取的激勵性措施傾向于被認定為促成獨家協議的達成或者保障獨家協議實施的手段 。
企業并不會因為僅通過激勵措施(而非處罰措施)來實施濫用行為而被執法機關豁免 。在美團和阿里巴巴二選一的案件中 , 執法機構認定美團“制定實施以差別費率為核心的獨家合作政策”是其促使平臺內經營者簽訂獨家合作協議的手段之一,阿里巴巴平臺提供的流量支持等激勵性措施也被認定為“保障二選一要求實施”的手段之一 。
最后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構成濫用的限定交易要求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在阿里巴巴案中,執法機構通過論述限定交易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經營者之間的公平競爭、損害了平臺內經營者的權利、阻礙資源優化配置限制了平臺經濟創新發展、損害了消費者自由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等來論證其具有反競爭效果 。美團案的處罰決定書同樣涵蓋了前述考慮因素 。在知網案中,也一樣是從對競爭者、合作相對方、消費者以及市場四個方面的反競爭影響來具體論證的 。
三、限定交易案例的啟示

綜上 , 獨家合作本身并不一定構成反壟斷法規制的限定交易,即使是對于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獨家合作安排也并非當然違法,需要評估行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效果 , 要結合前述案例中涉及的要素綜合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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