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的歷史離婚協議書從唐代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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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制度的健全 , 離婚協議書逐漸成為一種常見的法律公文 , 很多人也以為離婚協議書是近代才出現的新事物,不會想到在倡導一女不侍二夫的封建制度下居然也會有離婚協議書 。實際上,在我國唐朝時就已經出現了“離婚協議書”,敦煌曾出土過“放妻協議” 。此“協議”的內容是:
“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之夫婦 。若結緣不合 , 必是冤家,故來相對……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 。愿妻娘子相離之后 , 重梳嬋鬢,美婦娥眉 , 巧逞窈窕之姿 , 選聘高官之主 。解怨釋結,更莫相憎 。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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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大意是:因前世三生的緣分,今生才結為夫妻,如果我們結合在一起是錯誤,不如痛快地分手來得超脫,希望你重整山河再攀高枝 , 也勝過兩人看不順眼互相擠對 。離了之后 , 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個好人家……
從這份協議書中我們不難看出,這是一份類似于我們今天的離婚協議,夫妻因感情不和離婚,于是請來雙親父母和親戚朋友,做此見證,好聚好散 , 最后,男方還不忘給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 。
而在以往的歷史記載中,在中國歷史的多數時期,女子一直是處于被壓迫地位,很多朝代婦女沒有離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卻只能忍受 。同時 , 女子被“休”、被“出”,被認為是奇恥大辱,改嫁更是“喪失貞節”于是我們以為古代女子在婚姻方面都是非常悲慘被動的,但是這份唐朝的“放妻協議”卻告訴我們:并不是古代所有朝代女子的地位都是那么低下的 。
在《秋胡》中,秋胡幾年不歸,秋胡母就勸秋胡妻:“不可長守空房,任從改嫁他人 ?!逼牌啪谷恢鲃觿裣眿D改嫁 。可見唐代屬“開放型”社會 。《唐律戶婚》對離婚有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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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離婚 。指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

二、仲裁離婚 。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 。

三、強制離婚 。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 。

從史實來看,提出離婚者也不只是夫方 , 妻方提出離婚的也不在少數 。女方再嫁也不為失節 。這從唐代婦女不以屢嫁為恥中看得很明顯 。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數 。從唐代看,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習以為常,并未受貞節觀念的嚴重束縛,它與前朝的“從一而終”和后代的“餓死事小 , 失節事大”形成鮮明的對照 。而這份教煌出土的“放妻協議”則被認為凸顯了唐代的婚姻制度 。
唐史研究專家說:“古代曾有女子覺得丈夫沒有出息,鬧到官堂要求離婚 , 當官者訓斥該女子不應如此,但該女子仍然堅持離婚 , 最后當官者只得判離,可見在古代女子離婚并不如我們想象中困難 。古代放妻書的存在,說明古代人比較重視感情在婚姻中的作用 , 在放妻書中多以感情不合為理由,有時還會出現‘今后將孤燕單飛’等表達悲傷的句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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