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申領需要什么條件?

2015年12月31日以前 , 符合生育政策且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廣州市戶籍居民 ,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夫妻 , 可以申領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滿49周歲;
(三)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后未再生育(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
同時符合上述(一)(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參照前款申領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
(一)符合政策曾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 , 現子女均死亡或現存活唯一子女且該子女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二)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個子女 , 親生子女死亡或傷殘后未再生育(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三)終身沒有生育子女 , 再婚后與一個未成年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 , 且該繼子女已死亡或傷殘(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
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 , 男方或女方需滿49周歲 。
【廣州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申領需要什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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