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租賃補貼 2022天津住房租賃補貼政策解讀

《天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于加強本市城鎮家庭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本市城鎮家庭住房保障租賃補貼名稱如何調整?
取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租房補貼、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類型,將各類租房補貼合并統稱為“住房保障租賃補貼”(以下簡稱“住房租賃補貼”) 。原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保障群體對應享受“住房租賃補貼(一類)”,原廉租住房租房補貼保障群體對應享受“住房租賃補貼(二類)”,原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保障群體對應享受“住房租賃補貼(三類)” 。
二、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二類)和住房租賃補貼(三類)的家庭人口如何認定?
(一)申請家庭是指申請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其中,與申請家庭在同一處住房落有戶籍3年以上且他處無住房的申請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計入申請補貼人口 。
(二)其他與申請人及配偶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等關系且在同一處住房落有戶籍3年以上,且他處無住房的人員,也可與申請人共同申請,計入申請補貼人口 。
(三)除申請家庭成員外,其他與申請人同戶籍3年以上的人員可分攤住房面積,但不計入申請補貼人口 。
(四)其他特殊情況,按下列規定執行:
1.申請人的配偶、未婚子女與申請人未在同一戶籍的,應與申請人共同申請 。
2.因入托、上學暫時居住在申請家庭的本市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戶口雖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但在他處居住的人員不計入分攤住房面積人數 。
3.現役義務兵、在外地全日制學校上學人員計入申請家庭補貼人數 。已畢業未返津人員、服刑人員不計入申請家庭補貼人數 。
4.離異人員及未婚子女落戶時間不受3年限制 。離婚未滿1年的,可作為補貼人口與同戶籍父母共同申請;離婚滿1年的,可單獨申請 。離婚時間以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日期為準;協議離婚的,以離婚證記載日期為準 。
5.申請家庭因結婚新增人員、新出生人員、支援外地建設退休(職)回津定居人員、退出現役人員、在外地上學畢業人員、知青及其子女、刑滿釋放人員遷入申請人戶籍不受時間限制 。可作為家庭成員與申請家庭共同申請;符合單獨申請條件的,可單獨申請 。
6.監護人代精神或智力殘疾人員申請租房補貼的,街鎮工作人員應與監護人書面確認是否選擇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由監護人代理申請,申請租房補貼并選擇市場租房的,不審核監護人住房、人口、收入、財產等情況;申請租房補貼并選擇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共同配租,審核監護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人口、收入、財產等情況 。經審核符合租房補貼條件的,應當在租房補貼資格證明上注明監護人 。
(五)可單獨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額的人員:
1.因就業在本市落戶2年以上,且仍在本市工作的單位城鎮集體戶籍人員 。
2.在本市落有城鎮戶籍,且父母戶籍在外省市,或父母雙亡,或父母離異后隨父母一方生活,但共同生活一方死亡,父母另一方由于再婚等原因,無法取得聯系或不能與其共同申請的18歲以上未婚人員 。
3.18歲以上未婚 “三無”人員(指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無業可就) 。此類人員申請時須提供各區安幫辦出具的證明材料 。
4.年齡在30歲以上的未婚人員 。
三、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一類)人口如何認定?
(一)申請家庭具有市內六區城鎮家庭戶籍且人口在2人(含)以上 。
(二)申請家庭是指申請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其中,與申請家庭在同一處住房落有戶籍3年以上且他處無住房的申請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計入申請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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