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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辦法
(一)招生時間 。各地要于6月15日前發布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實施辦法 ,  8月20日前完成招生錄取工作 。各學校要按照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間節點規范開展招生工作 。學生家長要按照各縣(市)區規定的報名時間 , 及時到相關學校履行報名手續 。凡未能在規定時間并提供完整有效材料到相關學校報名入學的 , 必須服從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安排 。
(二)入學條件 。小學招生入學條件:年滿6周歲(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 , 具有當地戶籍的適齡兒童和符合入學條件的外來經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 。初中招生入學條件:當地戶籍的小學應屆畢業生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門簽發的延緩入學證明的往屆小學畢業生 , 具有當地戶籍的其他未入學的適齡少年和符合入學條件的外來經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 。
(三)報名要求 。具有當地戶籍的、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 , 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 , 在規定時間內持身份證、戶口簿、房產證明 , 報名初中學校的還須攜帶學生小學畢業證 , 按照當地教育部門規定的方式登記、報名 , 并接受資格審查 。辦理報名手續的學生監護人要對提供的相關證件和登記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 有關證件或登記信息存疑的 , 學校提請有關部門查證處理 。
(四)公辦學校招生 。公辦學校要嚴格按照就近入學要求 , 根據劃定的學區招收學生 , 采取登記入學或書面通知入學 。堅持學生戶籍與法定監護人在同一戶籍、法定監護人的居住房產證明與實際居住地保持一致的基本原則 , 由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具體的公辦學校施教區學生確認辦法和特殊情況統籌安排辦法 。公辦學校施教區內生源過多的 , 優先接納施教區內戶籍、房屋產權證與實際居住地一致的學生入學 。熱點公辦小學、初中空余學額實行電腦隨機派位 。
(五)民辦學校招生 。民辦學校堅持屬地管理原則 , 在學校審批機關的轄地內招生 , 具體招生對象范圍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明確 。滿足審批地入學需求后仍有空余學額的 , 經市教育局批準可適當擴大范圍 , 原則上不得跨設區市招生 。民辦學校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數的 , 所有報名人員全部實行電腦隨機派位錄取;報名人數未超過招生計劃數的 , 一次性全部錄取 。民辦九年一貫制學校其初中招生在保證小學直升需求后仍有余額 , 且多余名額少于報名人數的 , 也要采取電腦隨機派位方式錄取 。
(六)殘疾兒童入學 。積極推進融合教育 , 優先采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方式 , 就近安排輕度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中、重度殘疾兒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需專人護理、無法到校就讀的殘疾兒童少年以到康復機構、殘疾人之家集中送教為主 , 有條件的地區提供送教上門服務 。各地應依法對特殊兒童開展教育評估認定 , 明確科學安置方式并予以落實 。對安置結果有爭議的 , 可由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特殊教育專家委員會實施仲裁 。
(七)外來經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 。外來經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要求在我市義務教育學校起始年級入學的 , 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隨遷子女父母的居住證(一年以上)、身份證、家庭戶口簿;隨遷子女父母在徐州市經商務工證明(經商人員出具經營期已滿一年以上的工商營業執照 , 務工人員出具與用人單位簽訂的用工期已滿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 , 其他從業人員出具自謀職業已滿一年以上的證明材料);隨遷子女父母在我市現居住地居住不少于一年的證明(已購房產的出具房產證明 , 租房居住的出具租賃合同原件、復印件和房產證明復印件);升入初中的還應出具學生的小學畢業證書 。隨遷子女回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讀的 , 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依法予以統籌安排 。轉入學校應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管理信息系統中轉接學生學籍 ,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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