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直公積金貸款銀行是怎么操作的?


【江蘇省直公積金貸款銀行是怎么操作的?】江蘇省省級機關住房公積金貸款銀行業務操作
受委托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應優先提供公積金貸款,并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
【貸款受理】
(一)貸前調查 。受委托銀行依據《委托貸款協議書》和住房公積金貸款工作規范,建立與借款人的面談制度 , 對借款人的身份 , 還款能力和個人信用、公積金繳存情況、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房屋的完好性、權利狀況等逐筆進行貸前調查;

(二)資料審查 。受委托銀行審閱借款人提供的借款資料,根據借款人或借款夫妻雙方的公積金繳存情況,計算實際可貸額度,商定貸款期限以及還款方式;
(三)指導簽訂 。資料審查合格后,受委托銀行信貸人員指導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其他共有產權人在《貸款文本》和《借款合同》的相應位置按照本人的意愿簽字,將審查后的有關材料報送到資金中心預審 。
【貸款發放受委托銀行按不同方式發放貸款】

(一)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 , 受委托銀行以轉賬方式將借款人的貸款劃入售房單位賬戶;
(二)購買二手房的,受委托銀行以轉賬方式將借款人的貸款劃入擔保公司賬戶 。
受委托銀行應根據《委托貸款協議書》中的約定,制訂逾期貸款催收工作計劃 。公積金貸款自逾期發生之日起,受委托銀行負責催收 , 催收應采取電話催收、發送逾期催收通知書、上門催收等方式,直至司法介入處分抵押物 。

【違約處理】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銀行應根據《委托貸款協議書》及《借款合同》的約定,依法提前收回公積金貸款,并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未按專款專用的規定使用公積金貸款的;
(二)未經資金中心同意 , 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的財產變賣、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三)借款人所設定抵押的房產遇拆遷,借款人未事先通知受委托銀行,并未辦理貸款清償手續或重新落實新的擔保方式的;
(四)借款人拒絕或阻撓受委托銀行對公積金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五)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資金中心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六)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或抵押物因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而擔保人、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的 。第二十四條 受委托銀行按《委托貸款協議書》的約定和住房公積金貸款工作規范的要求,進行電子文檔掃描、申貸數據錄入、房屋權證的監管、抵押物處分等各項貸后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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