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些人不能繼續領失業保險金

北京哪些人不能繼續領失業保險金

?哪些情形下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了?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 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

?2021北京失業保險金調整后的標準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034元;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061元;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088元;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115元;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2143元;
【北京哪些人不能繼續領失業保險金】(六)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2034元發放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