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崗位補貼審核和發放要求

廣州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崗位補貼審核和發放要求

?補貼審核和發放
市民政部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補貼的日常工作 。第三方機構應符合《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
區民政部門按職責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對轄區內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當年補貼申請資料的審核工作 。

經審核符合補貼條件的,由區民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不符合補貼條件的,由區民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并說明理由,于4月30日前退回申請人 。

區民政部門應將經審核通過的擬發放補貼人員名單通過區民政部門官方網站公示5日 。
公示期內,養老服務機構或申請人可就補貼審核結果向市民政部門提交書面復核申請 。市民政部門將在公示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并將復核結果通過屬地區民政部門轉達相關養老服務機構或申請人 。市民政部門作出的復核結果為最終審核結果 。

【廣州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崗位補貼審核和發放要求】經審核符合補貼條件且在公示期間沒有公眾提出異議或有公眾提出異議但未能提出合理理由的,由區民政部門核對擬發放人員名單及補貼金額無誤后通過廣州市為老服務綜合平臺(以下簡稱“為老平臺”)提交市民政部門匯總 。市民政部門應按預算編制規定和程序編入次年部門預算 。區民政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在申請補貼次年的4月30日前將有關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的社保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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