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失業保險 衡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

衡陽市失業保險 衡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

衡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
參保企業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20%的 , 可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返還 。中小微企業按不超過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60%返還,大型企業按不超過30%返還 。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實施 。實施此項政策的統籌地區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應在1年以上,政策實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衡陽市失業保險 衡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