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太倉市戶籍準入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原文 太倉市戶籍準入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太倉市關于貫徹落實《蘇州市戶籍準入登記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為了貫徹落實《蘇州市戶籍準入登記管理辦法》(蘇府規字〔2023〕3號)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我市非蘇州戶籍人員落戶申請、辦理等流程,切實保障落戶人員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 。
一、《蘇州市戶籍準入登記管理辦法》中明確的直系親屬間投靠、干部職工調動、人才引進、宗教人員、高校畢業生、退役轉業等符合政策性落戶的,按照相關部門的職能要求辦理 。

二、按照國務院《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國辦發〔2016〕72號)、國家發改委《2022年新型城鎮化和城鄉融合發展重點任務》(發改規劃〔2022〕371號)等文件要求,我市取消積分落戶制度 。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穩定就業生活的非蘇州戶籍常住人口,可以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戶口遷入其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所在地 。落戶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商鬃≌歡ㄖっ鰨ê救嘶蚺澠嫉ザ浪?、与艥萍、侮J贍曜優燦?、罪嗈氛n藎?
 ?。ǘ┥矸葜?、户空E荊?
 ?。ㄈ┯行А督帳【幼≈ぁ罰?
 ?。ㄋ模┙帳∩緇岜O杖ㄒ婕鍬嫉ィú偽5匚罩菔行姓蚍段А⒛殼霸誚汕伊贍?個月及以上,其中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必繳險種);
 ?。ㄎ澹┗橐鱟純?、家庭成詰v叵擋牧希?

 ?。┓課薟ㄈ順直救松矸葜は殖∏┦鶚欠褳飴浠У氖槊嬉餳?
 ?。ㄆ擼┧媲ㄈ嗽蔽闖贍耆說?,還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 。
落戶租賃住房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 , 還需提供本人、配偶、子女及雙方父母在本市的無房產證明、本市住建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承租人落戶后,不適用戶口強遷規定,且該房屋三年內不再受理同情形落戶 。
【原文 太倉市戶籍準入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四、太政規〔2020〕5號文件《太倉市關于落實〈蘇州市戶籍準入管理辦法〉設置過渡期有關規定的通告》自《蘇州市戶籍準入登記管理辦法》施行之日廢止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