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離婚辦理流程 宿遷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宿遷離婚辦理流程 宿遷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辦理流程:
1、提出申請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 。
2、婚姻登記機關受理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 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


3、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 , 持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 , 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4、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
5、登記發證
【宿遷離婚辦理流程 宿遷離婚需要什么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 , 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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