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戶口管理規定 承德戶口信息變更辦理指南

承德戶口管理規定 承德戶口信息變更辦理指南

變更姓名:
一、公民的姓氏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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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按照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選取 。
二、除姓氏外,公民申報姓名登記應當使用《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漢字 。

三、公民申報出生登記的姓名應當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一致 。
《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不符合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的規定,公安派出所應當告知到簽發單位換發 。
四、公民曾用名填寫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并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
五、佛教教職人員和出家、獨身并在道教宮觀修行的道教教職人員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分別使用佛教法名和道教道名作為姓名;伊斯蘭教信徒辦理戶口登記時 , 不得使用伊斯蘭教經名作為姓名 。

六、公民申請變更名字的,公安派出所憑本人或者監護人的書面申請辦理 。
公民申請變更姓氏,符合第五十九條規定情形的 , 公安派出所憑本人或者監護人的書面申請,經調查核實并報經縣級公安機關核準后辦理 。

七、未滿18周歲的公民申請姓名變更,其父母應共同協商一致 。
父母離婚后,雙方未經協商或者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 , 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恢復 。
八、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申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應由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同意 。未成年人已滿十周歲的應征得本人同意 。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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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批準變更姓名后發現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批準變更的決定,恢復其變更前的姓名 。
【承德戶口管理規定 承德戶口信息變更辦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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