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護理保險待遇條件 泰安職工長期護理保險對象

長期護理保險待遇條件 泰安職工長期護理保險對象

一、參保范圍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按規定同步參加職工長期護理保險(以下簡稱護理保險);正常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支付待遇的參保人員經評估鑒定后符合條件的自鑒定通過之日起享受護理保險待遇 。
二、保障范圍

參保人員因年老、疾病、傷殘導致長期失能,生活不能自理,經醫療機構或康復機構規范診療、失能狀態持續六個月以上,病情基本穩定 , 按照國家評審標準《長期護理失能等級評估標準(試行)》(國保辦發[2021]37號),經評估認定為失能人員照護需求等級3級、4級、5級(分別對應重度失能一級、二級、三級)的失能參保人員,以及符合重度失智評定標準(精神障礙除外),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長期照護的 , 按規定享受長期護理保險待遇 。重度失智人員的待遇標準、服務管理、結算標準等參照重度失能人員三級的標準執行 。參保人醫療保險中斷繳費的,中斷繳費期間和等待期內不享受護理保險待遇 。參保人補繳醫療保險費和護理保險費的 , 自享受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待遇之月起享受護理保險待遇 。


三、申請職工長期護理保險前提條件
參加泰安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 具備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的參保人員 , 因年老、疾病傷殘、各種原因(精神障礙除外)導致重度失智等導致長期失能,生活不能自理,經醫療機構或康復機構規范診療、失能狀態持續6個月以上 , 經申請通過評估認定的失能參保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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