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停車場 泰安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停車場 泰安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泰安市停車場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了加強停車管理,規范車輛停放秩序 , 改善道路交通狀況,保障城市交通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
公共交通、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等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等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概念分類】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場所,主要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等 。
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建設、建筑物配套建設以及在道路以外臨時占地設置的供社會公眾停放車輛的場所 。
專用停車?。?是指為特定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專用停車場、建筑區劃內共有部位施劃的停車位等 。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按規定在城市道路(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范圍內施劃的臨時停車泊位或停車線 。
第四條【制定原則】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政府引導、多方參與、高效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逐步緩解停車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停車場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大對停車場建設管理的資金投入 。
第六條【部門職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停車場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收費標準、收費政策及組織實施等相關工作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建設項目用地供應等相關工作 。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參與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 , 負責做好市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建設工作;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專用停車場、停車泊位的管理工作 。
市城市管理部門參與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 , 配合做好城市停車信息化建設 。
市市場監管部門、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市場主體的登記工作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停車場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停車場建設立項、許可等相關工作 。
市能源部門參與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 , 負責編制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劃,監督落實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等相關工作 。

市教育、財政、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體育、人防、稅務、大數據、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 , 做好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等相關工作 。
第七條【建設主體】公共停車場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采取多元化的方式確定項目建設主體 。
政府可以采用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方式建設公共停車場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 , 鼓勵利用各類閑置土地資源建設公共停車?。?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車場 。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規劃建設原則】規劃與建設停車場 , 應當遵循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間,合理配置,并與城市交通體系建設相銜接 。
第九條【規劃編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結合城市發展需要,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 , 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準 。
第十條【建設計劃】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 , 編制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市政府批準 。
第十一條【供地計劃】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保障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 。
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停車場建設用地,可按劃撥方式供地,劃撥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
在符合停車場專項規劃前提下 , 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增建公共停車場的,可不改變現有用地性質及規劃用地性質 。
第十二條【配套建設】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建設項目 , 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停車場 。
建設項目在本辦法實施前未配建停車場或配建停車場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根據實際情況補建或增建停車場 。
第十三條【總體要求】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
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停車設施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并按照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泊位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停車場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
停車場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四條【建設要求】建設停車場應當根據需要配建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的照明、通風、通訊、排水、消防、安全技術防范等設施,并設置符合標準規范的標志、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保障車輛安全出入 。

第十五條【人防停車場】利用人防工程設置停車場 , 應當遵守人防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兼顧平戰結合,不得影響其戰時防護功能 。
新建的人防工程平時優先作為地下停車場使用,具備改造條件的已建人防設施可改造為地下停車場 。
第三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禁止改變用途】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專用停車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變用途,不得擅自將公共停車泊位改變為專用停車泊位 。
第十七條【公安管理】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建設城市智慧停車平臺,實時無償向社會公眾公布停車場分布位置、泊位數量、使用狀況和收費標準等信息 。
鼓勵停車場建設單位按照有關技術規定和標準,配建無人值守、車輛號牌自動識別、車位占用狀態識別和顯示、剩余泊位統計、停車引導、智能計時、計費、付費等智能化管理設施,并實時將停車信息上傳至城市智慧停車平臺 。
第十八條【經營管理者職責】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諦涯課恢蒙柚猛騁壞耐3黨”曛九?,标庙d氐忝啤⒊滴皇?、紘D降緇?、瘦汃Z曜肌⒂嘔菡叩?
 ?。ǘ┲貧ㄍ晟頻木芾懟⒊盜就7擰⑸枋┪けQ?、环境卫生等管理重毤x約壩Χ醞環⑹錄撓痹ぐ福?
 ?。ㄈ┤繁U彰鰲⑼ㄑ?、排水、通芳嫝消佛仮安全防范、卫生防疫、无樟暛等设施祼例常哉b校?
 ?。ㄋ模┲富映盜景此承虺鋈牒屯7牛こ盜就7藕托惺恢刃潁?
 ?。ㄎ澹┳袷胤傘⒎ü嬉約骯搖⑹?、梳厹O泄贗3倒芾矸窆娑?。
第十九條【駕駛人義務】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庸芾砣嗽敝富櫻謚付ǔ滴煌3?,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ǘ┎壞盟鴰低3瞪枋?、设?
 ?。ㄈ┎壞夢シㄍ7拋壩幸茲?、見y?、有侗M⒂瀉Φ任O掌返幕?
 ?。ㄋ模┌湊展娑ń贍賞3搗延?。
第二十條【停車費定價】本市停車場服務收費根據不同性質、不同類型,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市場調節價 。
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停車場種類和停車收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
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
第二十一條【鼓勵開放】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涉密及重點安保單位、企業生產區域除外)停車場應當逐步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免費停車 。
鼓勵商業設施、寫字樓、旅游景區、體育場館等停車設施在空閑時段向社會開放 。鼓勵居住區在保障安全和滿足基本停車需求的前提下,錯時向社會開放停車設施 。

第二十二條【免收車費】除機械式立體停車場外,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收費公共停車場應當給予車輛一定的免費停放時間 。
鼓勵對新能源汽車和殘疾人駕駛的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減免 。
警車、軍車、行政執法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市政服務車等在執行公務時實行免費停放 。
第二十三條【特殊情形】因法定節假日、大型活動等原因,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社會停車服務需求時,專用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向社會提供停車服務 。
【泰安市人民政府停車場 泰安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消防通道】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指導停車場經營管理者劃設消防通道禁停區域、設置消防通道標志標識 。
對違法占用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停車的 , 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予以勸阻、制止 , 對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 。
第四章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第二十五條【設置原則】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應當遵循總量控制,適度從緊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
第二十六條【設置主體】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施劃設置,對已施劃設置的停車泊位的數量、停車時段、收費時段、收費標準 , 應當立牌公布 。
除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撤銷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
第二十七條【設置要求】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U閑腥?、潮I就ㄐ屑鞍踩?
 ?。ǘ┓锨虻纜煩盜就7拋芰靠刂埔螅?
 ?。ㄈ┯肭蟯7懦盜竟┣笞純觥⒊盜就ㄐ刑跫偷纜煩性嗇芰ο嗍視Γ?
 ?。ㄋ模┒緣纜妨偈蓖3擋次壞姆姥辭榭黿釁攔澇し潰?
 ?。ㄎ澹┓傘⒎ü?、规章规定碘c淥?。
第二十八條【禁止性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ㄒ唬┙煌髁看蟮某喬鰲⒋胃傻潰?
 ?。ǘ┫勞ǖ饋⒚と俗ㄓ玫饋⑽拚習碌籃痛笮凸步ㄖ澆氖梟⑼ǖ潰?
 ?。ㄈ┑纜犯骼喙芡侵鼙咭壞鬮迕?、消机\ㄖ鼙呷追段冢?
 ?。ㄋ模┢淥灰松柚玫那?。
第二十九條【調整撤銷】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年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車輛停放需求等情況,對設置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進行評估 , 并按照評估結果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進行調整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調整或者撤銷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ㄒ唬┑纜方煌ㄗ純齜⑸浠? ,已經影響行人、車輛正常通行的;
 ?。ǘ┑纜分鼙咄3黨∫丫芄宦慍盜就7判棖蟮模?
 ?。ㄈ┮虺鞘謝∩枋┗蛘咂淥采枋┙ㄉ櫳枰模?
 ?。ㄋ模┢淥枰髡蛘叱廢那樾?。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撤銷后,應當及時消除泊位標線并恢復道路通行 。未及時消除泊位標線或者消除不徹底,導致駕駛人在撤銷的臨時停車泊位停放車輛的 , 不得實施處罰 。
第三十條【時段性停車】停車泊位與停車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區,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置時段性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在現場公示停車時段、允許停放的范圍、違反規則處理等內容 。
超過規定時間在時段性道路停車場停放機動車的 , 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
第三十一條【非機動車停放】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非機動車臨時停放泊位停放 , 不得隨意停放、影響市容環境 。沒有設置道路臨時停放泊位的 , 應當停放在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地點 。
第三十二條【共享單車】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共享單車停放的監督管理,規范共享單車停放秩序 。
共享單車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建設,落實停放管理責任,及時糾正共享單車隨意停放、影響市容環境的行為 。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公安監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停車場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停車場進行監督檢查 。
第三十四條【規劃監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按照規劃配建停車場行為的監督檢查,并依法進行查處 。
第三十五條【巡查通報】停車場管理工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巡查通報制度 。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在停車場管理的巡查或者行政執法活動中 , 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向有權單位通報 。接到通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
第三十六條【投訴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對被投訴舉報行為進行查處;對不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事項 , 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
第三十七條【責任追究】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八條【參照執行】縣(市)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 , 參照本辦法執行 。
第三十九條【有效期限】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