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工傷復發常見問答


什么是工傷復發?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是指職工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經過醫療機構必要的診斷治療 , 包括采取病情檢查、確診、藥物治療、手術治療等醫療措施,確定工傷職工傷(病)情痊愈,終結醫療,終止停工留薪期,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傷殘等級后或者正處于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工傷職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復發 。

由誰來確定是否屬于工傷復發?
根據《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七條規定: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是否需要治療應由治療工傷職工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

【贛州工傷復發常見問答】工傷復發享受哪些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
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規定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

治療工傷復發的醫療費報銷與治療工傷的報銷標準比,有什么區別?會打折扣嗎?
沒有區別,也不會打折扣 。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 ,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 , 確認需要治療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傷待遇,并沒有針對工傷復發情形進行待遇標準區分 。
工傷復發后可以重新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 , 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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