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規范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管理加強火災防范工作的通告

廊坊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規范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管理加強火災防范工作的通告

廣大市民朋友、各物業服務企業:
2024年2月23日,江蘇省南京市一高層住宅發生火災,造成15人死亡,44人受傷,經初步調查,火災為建筑架空層停放電動車處起火引發 。為深刻汲取火災事故教訓,全力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將加強電動自行車火災防范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禁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場所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嚴禁電動自行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車通道 。

二、嚴禁電動自行車進入載人電梯;嚴禁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居家、宿舍、辦公樓內等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場所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嚴禁私拉電線、私安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規定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并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采取加裝梯控等技防措施,阻止電動自行車上樓入戶 。

四、物業服務企業應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每日進行防火巡查 , 對檢查發現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的,應當制止并組織清理;對拒不整改的,要向消防救援機構或公安機關報告 。
五、物業服務企業應加強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引發火災的防范常識宣傳和典型火災案例警示教育 , 在禁停、禁充區域張貼醒目標識,引導群眾增強消防安全意識 。

六、業主應當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發現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等行為 , 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物業服務企業組織清理,或撥打“12345”舉報電話,向相關監管部門舉報 。
七、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 , 危害消防公共安全且拒不改正的,依法對經營性單位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上述行為,依法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八、因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造成火災,構成犯罪的,將按“失火罪”或“消防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對責任人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尚不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 。
特此通告
廊坊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3月1日
來源:廊坊消防
【廊坊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規范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管理加強火災防范工作的通告】https://mp.weixin.qq.com/s/LlduDCyQamlBoSCKSLjb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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