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高溫津貼發放范圍及條件規定 莆田市高溫津貼發放范圍及條件

莆田市高溫津貼發放范圍及條件規定 莆田市高溫津貼發放范圍及條件

“高溫津貼”的發放范圍和條件
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5月份應當按實際高溫天數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6-9月份應當按月或按實際高溫天數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

計發方式
5月份按實際高溫天數計發 , 6-9月可按月或按實際高溫天數計發 。
發放標準
【莆田市高溫津貼發放范圍及條件規定 莆田市高溫津貼發放范圍及條件】5月份,按實際高溫天數12元/天計發;6-9月 , 按260元/月計發或按實際高溫天數12元/天計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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