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

寧德市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256號)和《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262號)精神以及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工傷保險工作實際,現就工傷保險費率問題通知如下:
【寧德市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
一、關于行業劃分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 , 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 , 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見附件)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各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 。
二、關于費率核定
我市統籌地區內的用人單位繳費費率適用分類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為:一類至八類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 。其中,對于勞務派遣公司,根據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或根據多數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 , 確定其工傷風險類別 。無法套用《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的行業適用綜合費率為0.9% 。

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適用0.2%的費率 , 不參與費率浮動 。

三、關于費率浮動
用人單位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 , 從2016年起每兩年考核調整一次,實行費率浮動 。具體辦法是:
(一)費率向上浮動,最高上浮兩檔,不超過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
用人單位在二年內(含二年),工傷保險費使用超過本單位繳費額的80%,低于150%的,費率上浮一檔,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
用人單位在二年內(含二年),工傷保險費使用超過本單位繳費額的150%,費率上浮二檔,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二)用人單位發生重大或群傷(亡)事故的,事故次月起費率上浮至第二檔 。
(三)用人單位在費率上浮后,二年內(含二年)工傷保險費使用低于單位繳費額的50%,費率可在原上浮費率的基礎上,下浮回原基準費率 。
(四)當本統籌地區基金累計結存規模超過18個月或不足9個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時,將另行對工傷保險費率進行調整 。
四、本通知從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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