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太原獨生子女證補貼


獎勵規定
根據《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三十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 , 自愿終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農業人口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起到六十周歲止,非農業人口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起到獨生子女十六周歲止 , 按月各給予夫妻雙方不低于五十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子女入園、接受教育、就醫時,雙方所在單位可以給予一定補貼;
(三)退休時所在單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給予一次性獎勵;
(四)年滿六十周歲后住院治療的,子女所在單位應當支持照料陪護,給予子女每年不超過十五日的照料假 。照料假期間,可以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

第三十一條 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享受獎勵和優待的夫妻 , 一方或者雙方為農業人口的 , 還享受下列優待:
(一)優先在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水利、科技、供銷等部門在技術服務、提供信息、農業生產資料供應等方面予以優待;
(三)在勞務輸出或者招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其家庭勞動力;
(四)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獨生子女家庭個人籌資部分給予資助;
(五)優先批給宅基地;

(六)集體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一人份的份額,以戶計發的應當高出戶均標準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額度;
(七)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 , 其子女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寄宿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寄宿和生活補助;
(八)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待 。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已有兩個女孩,一方接受絕育手術的,參照前款規定給予優待 。
第三十二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 但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子女滿十周歲的 , 按照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一千元至三千元的一次性獎勵金;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的,給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獎勵金 。

第三十三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 , 自愿終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鑒定為二級以上殘疾的 , 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五千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獨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鑒定為三級以上殘疾,從女方滿四十九周歲起,由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六百五十元、五百五十元的特別扶助金 。
符合前款規定的夫妻 , 其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因傷(病)殘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依法享受特困人員供養待遇,并優先進入特困人員供養機構 。
符合第一款規定的人群 , 政府投資興建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服務需求,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提供優先便利醫療服務 。
第三十四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 ,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之前,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之后沒有生育或者收養子女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從六十周歲起由人民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八十元的獎勵扶助金 ,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只有一個子女的;
(二)只有兩個女孩的;
(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五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一次性獎勵金、特別扶助金以及獎勵扶助金的具體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六條 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各項優待和獎勵后生育或者收養第二個子女的,收回證件,并從生育或者收養第二個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優待和獎勵 。
【太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太原獨生子女證補貼】第三十七條 完成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指標的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以及在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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