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 有效期 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須知

居民身份證 有效期 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須知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起始日期是指 , 公安機關簽發居民身份證的日期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計算方法如:某公民出生日期為1975年12月30日,居民身份證的簽發日期為2005年3月27日,該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應為2005.3.27-2025.3.27 。公民出生日期為閏年2月29日的,在計算周歲時,遇到非閏年以3月1日為滿周歲 。
2003年6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居民身份證法》對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作出了具體規定,規定如下:
【居民身份證 有效期 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須知】
1.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
2.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3.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4.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5.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 , 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 , 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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