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昆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昆明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昆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昆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進一步完善昆明市住房保障體系 , 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的階段性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 22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22) 11號)、《昆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實施方案(試行)》(昆政辦(2022) 21號)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已進入國家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計劃的租賃住房 , 其申請、審核及后續管理工作適用本細則 。
第三條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是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及后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牽頭協調相關部門制定配套政策 。
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城內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使用、后續監管以及違規行為查處等工作,會同各職能部門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工作 。
第二章房源管理
第四條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產權應合法明晰, 租賃或委托代管的房源應產權合法,租賃關系明晰、穩定 。
第五條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產權或運營 (管理)單位應當委托專業機構評估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在綜合考慮房屋建設、維修和運營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基礎上,按照不超過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85%確定,報項目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后實施 。市場租賃住房租金評估周期原則上不低于2年 。

第六條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管理、 運營應遵守昆明市住房租賃有關工作規定,項目房源須納入昆明市保障性住房業務管理系統統一管理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60日內,報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核驗 。核驗后房源須錄入昆明市保障性住房業務管理系統和住建部保障性租賃住房APP平臺 。
第三章準入管理
第七條申請人年滿18周歲, 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所申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所在的縣(市)、區無自有產權住房,且在本市未享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可以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含機關事業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 。
第八條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申請、 受理 , 審核 , 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受理 。申請人通過登錄昆明安居網(www. kmajw com)或昆明安居網微信公眾號自行填寫申請表,或到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 , 由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協助申請人錄入申請信息 。
(二)審核 。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負責對申請數據進行提取匯總,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自有產權住房等信息數據審核 , 并將結果錄入昆明市保障性住房業務管理系統 。審核未通過的,申請人可向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申請復核 。

第四章租賃管理
第九條具備出租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納入全市 統一分配管理,申請家庭經審核通過后,通過網簽、網備的形式,自行選定項目房源,同項目運營(管理) 單位簽訂租賃合同 。
第十條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 (管理)單位登陸昆明市保障性住房業務管理系統,與資格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在線簽訂租賃合同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年 , 不超過3年,收取租金數額不得超過3個月,收取履約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3個月租金 。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委托金融機構對履約保證金進行監管 。
第十一條合同期滿,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向項目運營(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項目運營(管理)單位同意后,續簽粗賃合同 。
第十二條保障性租賃 住房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承擔房屋使用安全主體責任,建立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突發事件應急預警處置制度,定期對房屋安全進行檢查: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 配備符合規定的消防設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
第十三條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管理應遵中 《昆明市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
第十四條保障性租賃住房可優先向項目產權單位職工 分配 。單位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自?。?需變更入住職工的,應重新簽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貨合同 。
第十五條企業在產業園區內 自建的宿合型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企業職工供應 , 由企業自行分配管理,配租情況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十六條承租人通過購買、 受贈、繼承等方式在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獲得其他住房的 , 應向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如實申報,經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自動解除租貨合同 , 并按期騰退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成重新簽訂租貨合同,按照市場租貨住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
第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解除租賃合同,按期騰退保障性租賃住房,并記入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 , 白退回保障性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保障性租貨住房的:(二)改變所承租保障性程賃住房用途的:
(三)擅自裝修、破壞或者改變所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房屋結構的:
(四)在保障性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欠繳租金3個月及以上的:
(六)違反合同其他約定的 。
第十八條對應騰退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安排合理的微遷期,搬遷期內租金 按照合同約定的想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拒不騰退的,項目運營(管理)單位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保障性租貨住房,并按照市場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
第十九條解除租賃合同時,項目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并結清相關費用 。項目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將解除合同的情況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市住房城鄉建設 (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定期或不
【昆明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昆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定期對承租家庭進行資格審核 。市、縣兩級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建立投訴舉報和反饋機制 , 并將投訴舉報電話向社會公布 。
第二十一條市、縣兩級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按照本細則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二條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產權或運營 (管理)單位違反本細則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貴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單位職工優先分配保障性租賃住房資格: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二)未按本細則規定分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三)在優先向本項目產權單位職工分配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
(四)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的 。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五華區、 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高新區、經開區、滇池度假區、空港經濟區按照本細則執行,其它縣(市)、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管理相關工作可參照本細則執行,或白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 關向社會公布 。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 當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 。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由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 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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