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不給房本去什么部門投訴

開發商不給房本去當地房管部門投訴 。當事人可以先行協商,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房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盡快履行辦理房產證的義務 。
開發商不給房產證的原因1、開發商已無資質
如果開發商本身已經失去辦理樓盤產權的資格 , 自然也無法為購房者辦理房產證 , 具體而言,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
【開發商不給房本去什么部門投訴】(1)開發企業已經破產或被取消資質,無法繼續辦理樓盤的大確權;
(2)樓盤被法院查封;
(3)開發商沒有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沒有繳齊土地出讓金;或者沒有取得建筑面積實測數據;再或者沒有完成竣工備案工作等 。
2、遇到一房二用的黑心開發商
有些小開發商可能會因為資金周轉或者是短期收益而出現一房二用的現象,也有可能導致房產證拿不到 。比如開發商將土地或房屋抵押給銀行或建筑隊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甚至將房屋重復銷售(未經合同備案),導致無法辦理房產證.
3、因為交房原因延遲
(1)商品房出現面積誤差,在一定范圍內的超面積需按規定補繳或退回購房差額,在面積誤差未解決的情況下,將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2)開發商沒有按整體規劃建設小區配套設施,或未移交小區配套用房 , 無法通過綜合驗收;
(3)開發商不及時辦理“大確權”,或者不配合提供辦理“小房產證”的相關資料;還有可能是開發商與小業主存在糾紛,扣著本該發給小業主的房地產證不發 。
應對辦法: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
開發商如果不能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房產證,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
第一種情形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延期辦理房產證的法律責任,則購房者可以按照約定主張違約責任 。
第二種情形是商品房買賣合同未明確約定延期辦理房產證的法律責任,則購房者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 , 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眮碜肪块_發商的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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