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贛州市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 贛州托管學生收費標準

2024贛州市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 贛州托管學生收費標準

贛州市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贛州市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保障中小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安全健康成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 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校外托管機構 ,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贛州市行政區域內開辦并依法登記,受學生監護人的委托,利用學校以外的場所,在非教學時間專門為學生提供接送、就餐、看管、休息等服務的社會服務機構 。
校外托管機構不得開展校外教育培訓和學習輔導 , 也不得開展與校外托管工作無關的其他業務 。
第三條 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遵循依法設置、規范管理、確保安全的原則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自行設立、合作設立等方式設立高標準、優服務、上規模的校外托管機構,并逐步成為校外托管機構的主要力量 。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校外托管機構實行“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管理機制 。市政府建立學生校外托管服務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 由市教育、市場監管、民政、行政審批、衛生健康、住建、住房服務中心、消防、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組成,統籌協調本市學生校外托管服務管理工作,研究解決學生校外托管服務管理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教育行政部門 。
各縣(市、區)建立相應的學生校外托管服務管理溝通協調機制,協調本地學生校外托管服務的管理工作 。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生校外托管服務管理工作的協調聯系 。督促指導中小學校及時掌握學生校外托管情況,加強校外托管學生安全宣傳教育和本辦法的宣傳 。探索建立校外托管機構“白名單”制度,引導學生和家長選擇合規安全的校外托管機構 。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商事登記、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對校外托管機構的價格(收費)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
民政部門依法負責對非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實施年度檢查,對非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遵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
行政審批部門負責非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批工作,負責職責范圍內的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商事登記 。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校外托管機構落實相關衛生標準和傳染病疫情報告、消毒隔離、衛生管理制度 。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場所等未按規定實施衛生處理的行為進行查處 。
住建部門負責對辦理了施工許可的新建、改(擴)建的校外托管機構房屋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 在行業主管部門對鄉鎮(街道)、農村和城鄉結合部舉辦的校外托管機構房屋開展安全排查整治時配合給予技術指導;負責校外托管機構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負責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加強對校外托管機構燃氣安全宣傳培訓、排查整治 。

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部門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對城市校外托管機構房屋開展安全排查整治給予技術指導 。
消防部門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抽查,指導各縣(市、區)開展對校外托管機構消防安全檢查 。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加強對校外托管機構的安全管理,并將職能部門對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管情況列入安全生產檢查考核內容 。
公安部門負責校外托管機構及周邊區域的治安管理和交通秩序維護,指導、督促校外托管機構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安全防范工作;依公安機關法定職責查處校外托管違法犯罪行為 。
鄉鎮(街道)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校外托管機構的綜合協調工作,并要求村(社區)將校外托管機構納入安全管理范圍,協助教育、公安、消防、市場監管等部門對校外托管機構進行安全監管 。
其他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對校外托管機構的相關管理工作 。
【2024贛州市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 贛州托管學生收費標準】第三章 設置標準
第六條 依法取得商事登記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從事校外托管服務:
(一)有符合消防、建筑、衛生、食品經營、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相關條件的服務場所、設施 。
(二)有與開辦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主要負責人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七條 校外托管機構提供校外托管服務的場所應當符合建筑物結構安全,確保與危險化學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離 , 不得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同在一棟建筑內,禁止在住宅、地下室、工業廠房、倉儲建筑、污染區、危險區等場所提供校外托管服務 。校外托管機構場所應設置在建筑的1至3層,不得設立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積應當在80平方米及以上 , 校外托管學生人均建筑面積應當在3平方米及以上 。場所門窗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防盜網、廣告牌),嚴禁電動自行車在室內停放或充電 。
第八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根據校外托管學生人數配備工作人員,規模在25人及以下的,要至少配備2名工作人員,每增加20名學生的 , 應當相應增加1名工作人員 。
校外托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 應當無犯罪記錄,身體健康,沒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學生健康與安全的疾病 。
校外托管機構提供餐飲服務的 , 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其從事餐飲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學校和在職教師和學校其它工作人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托管機構 。
第四章 審批登記

第九條 校外托管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由屬地根據本辦法明確審批流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設立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商事登記,其中校外托管機構為內資企業的,由行政審批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注冊;校外托管機構為個體工商戶或外資企業的 , 一般由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注冊 。設立非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審批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完成審批,審批登記結束后,審批部門及時將開辦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名稱、開辦地址等基本信息通過贛州市審管聯動平臺推送給教育行政部門 。教育行政部門在規定時間進行認領,并組織相關部門現場踏勘 , 符合要求的納入“白名單”管理 。學生家長之間互助提供校外托管,且校外托管學生數在5人及以下的,受托家長可以不登記設立校外托管機構,但受托家長應當與委托學生監護人之間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責任,盡到安全、衛生等管理責任,確保學生安全 。第十條 校外托管機構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依法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事項 。
第五章 服務要求
第十一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以下安全管理義務:
(一)安排專人負責學生的接送工作,保障學生放學后到校外托管機構及校外托管后返校的安全 , 晚托后應當確保學生由學生監護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接走 。
(二)未接到校外托管學生的,應當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并積極查找 。
(三)學生校外托管期間應當始終有工作人員照看,發現學生生病、受傷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救助校外托管學生,并及時與學生監護人取得聯系 。
(四)學生校外托管期間,校外托管機構應當預防和避免暴力、欺凌、性侵、猥褻等侵害事件,保護校外托管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男女學生不得混住在同一空間內,女生宿舍不得安排男性工作人員管理 。
第十二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衛生安全、食品安全、燃氣安全管理義務:
(一)保證校外托管場所消防安全 。制定使用電氣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以及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消防設施、器材,并定期組織檢修 , 確保完好有效;加強防火檢查,保證疏散通道暢通,及時消除隱患;加強工作人員安全教育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
(二)保證校外托管場所衛生安全 。保證校外托管環境、生活用品的衛生,嚴防傳染病;保證校外托管場所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采光、照明等符合國家標準 。
校外托管機構室內場所應通風良好,常開窗通風換氣 。通風不良的場所,應安裝機械通風設施或換氣裝置 。同時,應設置紫外線消毒燈,每日進行室內消毒,時間不少于30分鐘 , 并做好消毒記錄 。
校外托管機構休息場所要一人一床,床與床之間有一定間距,不得設置通鋪、地鋪 , 上鋪要設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護欄 。床上用品(床單、被套、枕巾等)每周至少清洗更換1次 。提供的水杯、拖鞋每天清洗消毒 , 消毒后的水杯放在保潔柜內 , 拖鞋放在鞋架上 。

校外托管機構衛生間設洗手池、蹲便池,地面用防水、防滑材料鋪設,每日應對地面、洗手池、便池進行清洗消毒 。
校外托管機構為校外托管學生提供充足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
(三)保證校外托管場所食品安全 。就餐環境、餐具設施等應當符合衛生、食品安全要求,實行分餐制;配餐合理,營養符合國家規定的學生營養標準;每周制定食譜,并在就餐場所公示;建立食品留樣制度 , 并配備食品留樣的專用容器和設施 。
校外托管機構自行配餐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采購食品及其原料 , 保留采購臺賬記錄,不得購買來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非自行配餐的,應當向取得具備配餐資質的配餐企業采購配餐服務 。
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及其他衛生突發事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立即向所在縣(市、區)市場監管、衛生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 通知學生監護人并告知學校 。
(四)保證校外托管場所燃氣安全 。規范使用管道燃氣,應安裝智慧燃氣泄露報警裝置;應采用專用燃具連接軟管,橡膠軟管出現破損老化及時更換;采購、使用的燃氣具應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調壓閥應合格;燃氣管道應防止被占壓、穿越密閉空間、擅自改造等 。
規范使用瓶裝燃氣 , 應安裝智慧燃氣泄露報警裝置;應在合法充裝點充裝液化石油氣;原則上即充即用;禁止使用未登記、超期未檢、超使用年限、報廢、翻新等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堅決杜絕在同一場所同時使用燃氣和“環保油”等兩種以上燃料 。
第十三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與學生監護人簽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協議書》,明確校外托管期限、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條款 。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確定校外托管收費標準并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 不得收取公示外的任何費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校外托管機構停止校外托管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被校外托管學生及其監護人,退還校外托管協議剩余期限的校外托管費用,依照校外托管協議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向所在鄉鎮(街道)報告,說明停止校外托管服務理由以及退還校外托管費用等情況 。
第十四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對校外托管學生登記造冊,并將在本托管機構托管的學生名冊以及專門接送小學四年級以下學生的工作人員身份證明提交學生所在學校 。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教育、引導校外托管學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擾所在區域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
第十五條 鼓勵校外托管機構購買人身意外傷害、場地安全責任等商業保險,分散校外托管期間的各種風險 。
第十六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安裝監視監控報警等安全技術防范設備 , 監控視頻至少保存1個月,并做好學生安全和隱私保護 。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在開學后7日內對本校學生在校外托管機構的校外托管基本情況進行統計并報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 。
第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協調建立校外托管機構的聯動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通報;每學期組織相關部門對校外托管機構開展專項檢查或明查暗訪 。
第十九條 鄉鎮(街道)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對校外托管機構的檢查等工作 。發現校外托管機構停止校外托管服務,應當及時報告所在登記機關或者相關職能部門 。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督促校外托管機構整改,并將安全隱患情況報市場監管、消防、公安、衛健等相關部門,同時報教育行政部門 。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消防等部門會同相關行政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校外托管機構實際,分別制定校外托管機構的食品安全條件指引和消防安全條件指引 。
登記機關、市場監管、消防、教育、公安、住建、住房服務中心和衛健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校外托管機構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并通過政府或者部門信息網站、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公布對校外托管機構違規經營的查處情況;檢查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問題隱患 , 應當及時上傳信息并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
第七章 違規處置
第二十一條 校外托管機構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校外托管學生監護人可以向登記機關或者相關職能部門投訴 。
鼓勵社會公眾對校外托管機構的不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
登記機關或者相關職能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 , 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 , 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 , 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移送相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人 。
第二十二條 校外托管機構未經登記設立的,由鄉鎮(街道)報告屬地學生校外托管服務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由屬地學生校外托管服務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聯合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
第二十三條 各職能部門要嚴格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 或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各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 , 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法人登記手續或營業執照,但未達到本辦法設置標準的校外托管機構,應按照設置標準進行整改,整改期間不得開展校外托管服務,經整改達到本辦法設置標準的,才能開展校外托管服務 。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贛州市學生校外托管服務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承擔 。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2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