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婚假規定 浙江省婚假規定2024年

浙江省婚假規定 浙江省婚假規定2024年

浙江省婚假規定(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浙江省婚假規定(草案)
第一條 為了推動人口長期均衡發展,鼓勵適齡婚育,促進家庭和諧幸福 , 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 , 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等用人單位的職工休婚假,適用本規定 。

第三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職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婚假 。
第四條 職工休婚假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完善職工婚假內部管理制度,保障職工休婚假的權利,落實職工婚假假期及其待遇 。
職工應當自登記結婚之日起一年內休婚假 。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一年內休婚假的,經用人單位和職工協商同意,可以延后半年休婚假 。

第六條 職工經與用人單位協商,可以一次性休婚假,也可以分段休婚假 。
第七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因休婚假發生爭議的,依照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
第八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用人單位,存在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行為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單位存在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行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第九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浙江省婚假規定 浙江省婚假規定2024年】職工在本規定施行之日前登記結婚未滿一年,未休婚假的 , 按照本規定執行;已休婚假的,可以按照本規定補足婚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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