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行政區劃

【民國時期行政區劃】中華民國于建國初期承襲清朝舊制 , 一開始便轄有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貴州、廣東、廣西、福建、浙江、山東、山西、河南、河北、陜西、甘肅、新疆、遼寧、吉林、黑龍江等22省 。后來北洋政府于原22省的基礎上,增設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 。在北洋政府時期結束后,新組的國民政府將這些特別區域和寧夏、青海一同建為6個省 , 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外蒙古2個地方 。1945年后,國民政府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 。抗戰勝利后,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 , 臺灣成為35行省之一 。并將海南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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