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老小區裝電梯最新政策 無錫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政策

無錫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政策
一、工作原則:業主自愿、政府支持、屬地負責、市級獎補 。
二、整治范圍和整治內容
整治范圍:本市市區 2004年以前交付使用,未歸集電梯維修資金,經安全評估需要更新、改造或維修的舊住宅電梯 。
整治內容:電梯設備及安全監管設施的更新、改造或維修,電梯機房的改造和樓道及門頭出新 。
三、職責分工
市、區應當加強對舊住宅電梯整治工作的統一領導,并將舊住宅電梯整治的統籌、協調工作納入同級老舊小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范圍 。
各區人民政府作為舊住宅電梯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舊住宅電梯整治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負責調查舊住宅電梯運行現狀及安全狀況,制定舊住宅電梯的維修、更新或改造計劃和總體方案;負責整治項目的立項、方案擬定、招投標、整治改造施工管理、質量安全監理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舊住宅電梯整治的居民協調工作,組織歸集房屋產權人應承擔的電梯整治資金和維修資金,落實改造后電梯的長效管理工作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舊住宅電梯整治總體標準與規范,做好檢查考評、審計補貼等工作;負責擬定整治改造計劃,并經市老舊小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下達計劃;負責督促相關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服務合同履行管理職責 。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舊住宅電梯整治的技術指導、監督檢查等工作;負責組織檢驗檢測機構對舊住宅電梯進行安全技術評估,提出維修、更新或改造意見;配合各區政府開展整治項目的招投標工作;組織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電梯大修、改造項目的監督檢驗,依法對電梯使用單位開展監督檢查 。
市發展改革、財政、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配合做好舊住宅電梯整治工作 。
四、經費來源
舊住宅電梯整治資金包括:電梯安全評估費;電梯設備及井道的更新、改造或維修,電梯機房的改造,樓道及門頭出新的工程經費;監理費;跟蹤審計費;招標代理費 。
舊住宅電梯整治資金由產權人(未房改的公有住房由其承租人)承擔,在電梯整治工程完成后,房屋性質屬于商品房的,區政府給予 40%的財政補貼;房屋性質屬于公房或房改房的,區政府給予 90%的財政補貼 。市級財政對梁溪區、濱湖區分別按政府承擔部分的 50%、30%進行獎補 。每年 9月前完成電梯整治,取得新電梯使用登記證并上報區老舊小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電梯,其整治資金政府承擔部分列入次年度政府財政預算,經同級人大批復后撥付 。
業主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電梯更新工程中業主承擔部分,相關提取程序參見《無錫市使用住房公積金支付舊住宅電梯整治費用實施細則》(錫房金聯〔 2015〕1號) 。
舊住宅電梯整治過程中,電梯安全監管設備的建設費用,根據市政府第 69次常務會議紀要(錫政紀〔 2019〕30號)精神,按現行市對區財政體制分級承擔 。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設立區電梯整治資金專戶,電梯整治資金應在工程招標啟動前統一繳納至電梯整治資金專戶 。為保證整治后電梯的長效管理,納入整治工程的電梯應當建立電梯維修資金,由房屋產權人(未房改的公有住房由其承租人)按 540元/戶的標準預繳并存入區電梯維修資金專戶,作為今后 3年的電梯維修資金 。3年后,由管理單位按規定標準向房屋產權人收取 。
市級對梁溪區、濱湖區(馬山地區除外)舊住宅電梯整治工作進行考核驗收后,根據考核、審計結果,實施獎補(市級獎補為一次性獎補,整治后的電梯保養、維修、更換等費用按房屋產權性質由產權單位和業主籌集) 。市級獎補資金在舊住宅電梯整治工作決算審定后撥付至各區電梯整治資金專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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