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政策原文( 三 )


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區市縣(先導區)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校外培訓機構審批機關批準 。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跨區市縣(先導區)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要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區市縣(先導區)審批機關審批 。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跨區市縣(先導區)設立培訓點 。
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設置標準須執行《大連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 。
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申請流程參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審批機關同意設立的,應發放準予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批復文件,并在政府網站上公示其名稱、場所等信息 。
分支機構或培訓點須在辦學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復印件和準予設立的批復文件原件 。
第三章機構管理
第十三條(組織機構)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始終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正式黨員不足三人的,應明確聯合組建、掛靠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開展活動的計劃 。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制,其產生程序、人員組成以及議事規則等,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機構章程的規定 。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設置標準》有關任職條件聘任校長(行政負責人),校長(行政負責人)依法獨立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 。
第十四條(許可證管理)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在教學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許可證》 。《許可證》遺失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向審批機關申請補發 。不得以任何名義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
校外培訓機構《許可證》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同意延續的,應當收回原《許可證》后換發新證;不同意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收回原《許可證》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在獲得新《許可證》后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手續 。
第十五條(招生管理)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加強招生管理、規范招生行為 。校外培訓機構應實事求是地制定招生簡章、制作招生廣告,向審批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監督 。其中,招生簡章應當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辦學事項、退費辦法和服務承諾等內容 。廣告形式與內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規定,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受教育者及其家長,不得到中小學校內進行宣傳或者招生 。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與受教育者或其監護人簽訂培訓服務合同,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內容,切實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得捆綁推銷貸款、金融等與培訓服務不相關的產品或服務 。
第十六條(學雜費管理)
校外培訓機構學雜費收繳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校外培訓機構學雜費收繳和使用管理的相關規定,依法制定收退費標準和流程 。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
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對于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
各區市縣(先導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學雜費賬戶監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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