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政策原文( 二 )


(五)企業名稱預先登記文書或名稱預先核準的證明文件 。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同意籌設的,制發籌設批準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
經批準籌設的,舉辦者應當自批準籌設之日起3年內提出正式設立申請,3年內未提出正式設立申請的,原籌設批準文件自然廢止 。
第八條(正式設立申請)
申請正式設立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設批準書 。
(二)籌設情況報告 。
(三)可供合法使用的辦學場地及設施設備的有效證明文件 。
(四)章程 。
(五)擬任校長及主要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材料 。
(六)首屆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及其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材料 。
(七)擬聘請專兼職教師名單及其資格證明材料 。
(八)根據申請辦學類別擬定的課程(培訓)計劃、所選用的教材,以及由舉辦者簽署的教材合法合規及自愿接受監督檢查的承諾書 。
【大連市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政策原文】(九)擬訂的各項管理制度 。
(十)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
具備辦學條件并符合《設置標準》要求的,舉辦者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 。直接申請正式設立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材料 。
舉辦者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
第九條(受理核準)
審批機關收到舉辦者提出的設立申請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審批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申請材料收到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請人按照審批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審批機關應當受理 。
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辦學場所及辦學條件進行現場核查,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相應的評估論證 。對擬設校外培訓機構的現場核查及評估論證,不得向申請者收取任何費用 。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申請材料、核查情況以及審核評議結果,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書面決定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設立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
第十條(發證備案)
對準予設立的校外培訓機構,審批機關應當及時發給《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并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
《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对S可證》的有效期由審批機關按照其辦學條件、課程計劃、場地使用期限等具體確定 。
第十一條(法人登記)
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取得《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公司登記 。
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獲得《許可證》后,應當根據民政部門有關規定,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
校外培訓機構在取得辦學許可并進行法人登記后,方可開展招生及教育教學活動 。
第十二條(分支機構、培訓點設立)
校外培訓機構可以依法依規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 。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辦學活動和教育教學管理,由校外培訓機構統一實施并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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